资本观察

国有资产法草案:一部法律管好全体人民“家底”,如何夯实制度基础?

在过去的2025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审议法律草案数量创下新高,其中在12月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尤为引人关注。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这部被称为“国有资产基础性法律”的草案,并于12月27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覆盖各类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国有资产法草案共7章62条,涵盖国有资产的定义分类、所有权人职责、管理、报告、监督等各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01 立法定位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迈入新阶段。长期以来,各类国有资产“九龙治水”的分割管理状态一直是困扰国资治理的难题。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散在《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整合

草案首次提出构建“由国有资产法、专项国有资产法律、专项国有资产法规规章组成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了国有资产法的基础性地位。

这一设计使国有资产法成为指导和约束各类专项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母法”,为未来制定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02 体制创新

在备受关注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上,草案设立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专章,确立“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分类履行所有人职责相结合” 的体制。

“这强化了国务院的统一管理权,明确地方政府的分级监管职责边界。”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草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对本级国有资产履行所有权人职责,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履行相关国有资产部分所有权人职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监管,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由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03 全链条治理

草案围绕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完整管理链条。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成为草案中引人注目的禁止性规定,旨在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基础数据有待夯实、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草案将报告的职责要求延伸覆盖到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全部管理环节。

通过强化国有资产全口径报告和全方位监督,草案推动监管重心从事后追责向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严惩的全链条管控延伸

04 立法考量

国有资产法草案为新型国有资产的纳入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草案将国有资产分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等四类,既符合现行管理体制,也能够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有效衔接。”相关立法说明指出。

这一分类体系为空域、数据等新型国有资产的未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从土地、森林、矿产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从国企的厂房设备到金融企业的股权资产,中国的国有资产规模巨大、类型复杂。

国有资产法草案构建了全方位、全链条的国有资产治理框架,将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提升到国家基本法律层面。

随着征求意见的结束和后续立法程序的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有望迎来更加统一、规范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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